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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新规定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7 13:25:50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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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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